东农校发〔2014〕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学位工作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包括学位论文的查重、答辩资格的审查、论文评阅、答辩、学位申请及学位授予等环节。
第二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查重、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由各学院组织实施;答辩资格的审查、论文评阅、学位授予由研究生院和学院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包括学位论文的查重、预答辩资格的审查、预答辩、答辩资格的审查、论文评阅、答辩、学位申请、学位授予及学位公示等环节。
第四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预答辩资格的审查、预答辩、答辩及学位申请由学院组织实施;博士学位论文的查重、答辩资格的审查、论文评阅、学位授予及学位公示等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实行毕业与学位分类管理,研究生自学位论文正式答辩通过后,即可获得毕业证书,可于毕业后1年内提出学位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章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
第六条 论文查重
我校硕士学位论文重复率的检查由学院用中国知网完成。重复率不得高于15%。
第七条 答辩资格审查
硕士研究生须按计划完成本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和必修环节,经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完成了硕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达到了学校和本学科对硕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并符合学校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经导师同意签字,方可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八条 论文评阅与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按《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办法》执行。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本专业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位是研究生导师。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至少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秘书1人,由获得硕士学位以上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申请人的导师和副导师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在岗(含退休返聘)人员在答辩委员会中不得超过2名,且不安排担任主席。
第九条 答辩
1.答辩公告
《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回收并按照评阅意见对论文修改后,经导师同意方可进行答辩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论文题目、研究生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学科名称、答辩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举行论文答辩之前,研究生须到研究生院网站下载《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打分表》。
2.答辩程序
(1)宣读答辩委员会主席、成员及答辩秘书名单。
(2)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
(3)导师简要介绍研究生背景情况。
(4)答辩委员会成员检查研究生科研记录记载情况。
(5)申请人报告论文主要内容。
(6)答辩委员会主席或委托答辩秘书宣读论文评阅意见。
(7)答辩委员质疑及研究生回答所提问题。
(8)答辩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决定是否通过答辩及是否建议授予学位,并讨论答辩委员会决议。
(9)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投票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10)研究生向答辩委员会致谢,答辩结束。
3.答辩决议
答辩委员会决议应当场审定,并由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名。主要应包括论文评语、表决结果和学位授予建议三部分,其中,论文评语须写明结论、论文的价值或创新之处,同时须指出缺点及修改意见。决议应文字精练,行文流畅,表述准确,体现规范性、真实性、科学性。
三分之二及以上答辩委员会成员同意,方可建议授予硕士学位。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4.论文定稿
实行先答辩后定稿制度。即获得答辩资格的论文,先由研究生本人根据评阅人和聘请的答辩委员人数打印相应的份数作为答辩稿,答辩通过后根据答辩委员会提出的意见修改,经导师签署意见同意后定稿。
第十条 学位申请
硕士生本人持经导师签字后的定稿论文及学位申请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
硕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由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会议与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人数需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方为通过。学位分委员会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学校学位委员会会议与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人数需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方为通过。学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颁发硕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
第十二条 论文查重
我校博士学位论文重复率的检查由研究生院用中国知网完成。重复率不得高于15%。
第十三条 预答辩资格审查
博士研究生须按计划完成本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和必修环节,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工作,达到了学科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认可,即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
第十四条 预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委员会原则上由不少于3名相关领域的校内博士生导师组成。指定一名博士生导师为主席主持预答辩工作,另设预答辩秘书1名。导师不得作为预答辩委员会成员,但须参加预答辩,以听取专家小组的意见。
第十五条 预答辩
1.预答辩的时间
为了使博士生在预答辩后留有足够的时间修改博士学位论文以及进行学位论文的通讯评议,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一般安排在预期的正式答辩之前的2个月内进行。
2.预答辩的结论
预答辩委员会在学位论文预答辩结束后做出“通过”、“基本通过”或“不通过”三种结论,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通过”的论文可以送审或适当修改后送审。需修改的部分,在修改后须由预答辩委员会主席对照预答辩时的记录确定是否符合送审条件。“基本通过”的论文修改后由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对照记录分别审查,一致认定符合条件签字后方可申请送审。“不通过”的论文不得申请送审与正式答辩,申请人应在导师指导下对其学位论文进行认真修改,一般3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预答辩。
第十六条 答辩资格审查
博士研究生须按计划完成本学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和必修环节,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工作,达到了本学科和学校对博士学位论文的要求并符合学校关于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有关规定,经导师签字、研究生院学位办审查同意,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七条 论文评阅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按《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评审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答辩申请
博士研究生须通过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和博士学位论文“双盲”评阅后,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九条 答辩委员会的组成
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或7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半数以上成员应为该学科或相关领域的博士生导师,校外专家至少2位(不少于1位博导),提倡聘请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两方面的专家参加。预答辩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是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秘书1人,由获得博士学位和副教授以上(含副教授)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不得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不在岗(含退休返聘)人员在答辩委员会中不得超过2名,且不安排担任主席。
第二十条 答辩
1.答辩公告
《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书》回收并按照评阅意见对论文进行修改后,经导师同意方可进行答辩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论文题目、研究生姓名、指导教师姓名、学科名称、答辩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举行论文答辩之前,研究生须到研究生院网站下载《东北农业大学学位论文答辩打分表》。
2.答辩程序和答辩决议
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中有关“答辩程序”、“答辩决议”的规定。
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答辩委员会成员同意,方可建议授予博士学位。
论文答辩未通过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并做出决议,可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一次。
3.论文定稿
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中有关“论文定稿”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位申请
博士生本人持经导师签字后的定稿论文及学位申请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学位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资格。
第二十二条 学位授予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材料由所在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审议。分委员会会议与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人数需达到参加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学位分委员会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并报校学位委员会审议。
学校学位委员会会议与会人数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方为有效,表决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赞成人数需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学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
授予博士学位人员的姓名及博士学位论文题目须公示三个月,如在三个月内无异议,申请人方可领取博士学位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申请工作暂行规定》(东农校长令[2004]第21号)同时废止。
东北农业大学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