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黑学位办函〔2015〕7号
关于认真做好学位授权点
合格评估和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印发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的通知》(学位〔2014〕4号)、《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6号)和《关于开展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的通知》(学位〔2014〕17号)精神,现就认真做好我省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和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文件,狠抓工作落实
学位授权点评估工作对深化研究生教育综合改革,加强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保证和监督体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单位要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意识,进一步强化培养单位质量保证的主体责任。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和领会文件精神,全面把握评估的范围、内容、程序、办法和相关要求,在系统学习和全面调研的基础上,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实施方案,按要求高质量地完成评估工作。
二、关于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
1.各培养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的文件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本单位的学位点合格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经单位(学校)学位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实施。
2.评估工作分为学位授予单位自我评估和教育行政部门随机抽评两个阶段,2014-2018年为自我评估阶段,2019年为随机抽评阶段。
3.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请于2015年3月30日前将本单位的评估工作方案经“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报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和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4.各学位授予单位在自我评估完成后,要形成《学位授权点自我评估结果汇总表》和各学位授权点的《自我评估总结报告》,于2018年11月30日前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5.省学位办将于2019年对我省学位授予单位的硕士授权点进行随机抽评,抽评比例不低于20%,覆盖全省所有学位授予单位。
6.各培养单位需将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与学位点动态调整工作紧密结合,依据人才的需求和自身发展情况,按学位授权点动态调整的有关办法申请放弃或调整部分学位授权点。对在自我评估和公开材料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学位授权点,将直接列为限期整改的学位授权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视为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将撤销其学位授权;未开展自我评估的学位授权点视为自动放弃学位授权,按不合格学位授权点认定。
三、关于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
1.专项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和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
2.各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将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相关学科评议组、教指委制定的评估办法和相关要求,督促有关博士、硕士学位授权位点做好有关迎检和自我评估工作,在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中真实、客观反映学位授权点的实力与水平。
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