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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规定
2014-11-18 16:36     (点击: )

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及考核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学校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促进教风、学风建设,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完善课程管理及考核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课程管理

第一条 课程必须根据本学科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规定开设。对于选课人数未超过二级学科当年招生人数30%的硕士研究生课程,不予开课。

  第二条 公共课教学工作由研究生院统一安排;专业课教学工作由各开课学院负责安排,并报研究生院备案,每门专业课须上报2名以上教师备选授课,鼓励团组式授课。

第三条 研究生院培养办每学期末编印下一学期课程目录,并下达任务单。课程目录一旦确定,需按时开课,不得随意更改。

第四条 各学院教学秘书须于每学期末向研究生院培养办提交课表。课程的教学工作量的核算按课表中时间确定,追加的课程自追加日起认定。

第五条 课程名称必须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对照。

第二章  教学要求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由副高职以上的教师或有2年以上教学经验且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担任。

第七条 任课教师应对课程的教学内容和教学过程负责,要爱岗敬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对研究生严格要求。

第八条 任课教师须在开学前做好开课准备工作,将所开课程使用的教材和参考书目通知开课学院和研究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摊派或组织学生购买指定教材。

第九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不得擅自更改课程内容和授课学时。确有特殊原因需要进行调整的,须事前由任课教师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未能按教学大纲规定完成教学任务的,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不予承认。

第十条 任课教师因出国、生病等情况不能按期开课的,需由备选教师代为授课,特殊情况可由课程所属学院负责调整,并上报研究生院审批备案,确保课程按教学计划如期进行。

第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更换任课老师,课程所属学院须填写《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更换任课教师申请表》,经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上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未经批准擅自更换任课教师的,不予承认教学工作量。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若因特殊情况必须短期离校者,须填写《研究生任课教师调串课申请表(公共课/专业课)》,交研究生院培养办及课程所属学院备查。任课教师调串课或请人代课时限为2周,超过时限要求的,由课程所在学院安排备选教师代为授课。

第十三条 各学院应经常到课堂检查本学院研究生课程的教学情况。研究生院将全过程跟踪教学检查工作,不定期检查各学院的课堂教学。对出现严重教学责任事故直接责任者予以全校通报,报校人事处备案,作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称)晋升、研究生导师评聘等的有效依据。

第三章  选(退)课

第十四条 研究生需依照个人培养计划要求,于每学期开学第1周内选定课程。

第十五条 选课结果确定后,第2周内办理加选或退选,过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课程考核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习的所有课程都必须参加考核,考核通过后方可取得相应学分。凡缺课达到1/4以上者,取消考核资格,必须重修该课程。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缺课的研究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 公共课考核由研究生院组织安排,专业课程考核由各学院组织安排。任课教师须亲自参与监考,并严格执行考场纪律。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课程结束后1周内,考试时间和地点一旦确定,不得任意变动。

第十八条 研究生修满个人培养计划学分要求后,须在第4学期开学初2周内(全日制专业硕士第3学期)登录“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自行审核成绩。毕业生毕业学期不受理补录空缺成绩。

第十九条 研究生必须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凡舞弊者,按《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和《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五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条 课程总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期终考核成绩综合评定,无特殊情况,平时成绩比例不得超过总成绩的30%

第二十一条 以量化方式考核的课程可按百分制或等级制给分,其他形式考核的课程均按等级制给分。

(一)等级制成绩采用A+E11级记分,百分制成绩采用0100分记分。

(二)等级制与百分制的对应换算关系(见表1),用于等级制与百分制、等级与积分换算。

1  东北农业大学等级制成绩与百分制换算对照表

等级计分法(Grade)

百分制分数区间

积分      

Grade point

百分制分数与等级制给分成绩转换

A+

90100

4.3

95

A

8589

4.0

87

A-

8084

3.7

82

B+

7779

3.3

78

B

7376

3.0

75

B-

7072

2.7

71

C+

6769

2.3

68

C

6366

2.0

65

C-(及格标准)

6062

1.7

61

D

5059

1.0

55

E

049

0.0

49

(三)实施等级制后,研究生按学业平均成绩(GPA)进行排名。GPA算法。GPA=[加总(单科积分*学分数)]/总学分。

(四)任课教师给定学生成绩按等级制给分的A+AA-的人数不能超过选课总人数的50%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等级制以C-及以上为合格,百分制以60分及以上为合格。未达到合格成绩的课程必须重修或补考,成绩与正常考核同样记分。

第二十三条 课程授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于课程考核完成后2周内向系统提交成绩,并将纸版成绩单及学生考勤表交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特殊情况不能如期交出的,需事先申明理由,并按批准的期限(延期一般不得超过2周)提交。未按时提交成绩的任课教师,该课程的教学工作量不予承认。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专业课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公共课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缓考,缓考课程成绩记为“缺考”,可直接参加以后学期的考试;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旷考必须重修该课程。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研究生可登录“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系统”自行查询成绩,首次查询须对该课程的教学情况做出评价。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如对评定的成绩有疑义,可向所在学院研究生教学秘书或研究生院培养办提交复核申请,学院教学秘书联合培养办工作人员复查后,由学院秘书负责答复。

第二十八条 公共课的考题、答卷由研究生院负责保管,专业课程的考题、答卷由各开课学院负责保管。保管时限为研究生毕业后3年,超期学院可自行销毁。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成绩属教学档案材料,任课教师和开课学院不得直接向任何个人或单位提供研究生成绩证明。

第三十条 研究生必须参加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考核,成绩全部合格后方可申请学位。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学校研究生根据需要选修外校研究生课程,须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公共课原则上只能在本校学习,因特殊原因,可在研究生院认可的高校学习;专业课要结合培养计划选修,并上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通过后方可认定成绩。

第三十二条 旁听生和其他进修人员选修研究生课程需经研究生院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方能修读,其成绩统一由研究生院提供。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在入学前已在本校旁听研究生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符合培养计划要求者,可申请免修(附成绩单原件),经导师同意,研究生院培养办核实备案。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东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暂行规定》(东农校长令〔2004〕第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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